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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1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,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,推进健康中国建设,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,规范健康建筑评价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。
1.0.3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,对建筑的空气、水、舒适、健身、人文、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。
1.0.4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1 总则
2 术语
3 基本规定
3.1 一般规定
3.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
4 空气
4.1 控制项
4.2 评分项
5 水
5.1 控制项
5.2 评分项
6 舒适
6.1 控制项
6.2 评分项
7 健身
7.1 控制项
7.2 评分项
8 人文
8.1 控制项
8.2 评分项
9 服务
9.1 控制项
9.2 评分项
10 提高与创新
10.1 一般规定
10.2 加分项
本标准用词说明
引用标准名录
附:条文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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